《商標代理管理辦法》第六條: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,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務:
(一)代理商標注冊申請、變更、續展、轉讓、異議、撤銷、評審、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;
(二)提供商標法律咨詢,擔任商標法律顧問;
(三)代理其他有關商標事務。